出生公证所需要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或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或为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证明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的,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及收养时间。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免冠两寸照片四张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