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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门槛”定“范围” 市人社局解析新《劳动合同》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三性”岗位范围界定更加明确、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成为最大亮点。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网记者采访,并对比《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后变化,详细解读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等内容。

“三性”岗位范围界定更明确

谈到劳务派遣工,其适用的岗位范围,是许多人关心的焦点。据了解,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该负责人介绍,以往,因为“三性”岗位界定不明确,一些用工单位在固定、主营、长期岗位上滥用派遣。因此,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岗位范围,遏制滥用劳务派遣行为,今后,只要切实兑现“三性”界定,用人单位将不可能再滥用劳务派遣工。

与此同时,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也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据该负责人介绍,相比以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准入更加严格。

据了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过去,由于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并进一步重申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出现 “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时间节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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