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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处代办公证书的意义

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构,它的职能是依法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预防性的司法制度。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有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叙述的,公正处是社会的中介机构之一,公证行为具有社会监督和社会服务的作用和特点。公正处积极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促进社会资金融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另外,进一步促进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金融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制止不法经济行为,提高信贷合同的履行率,规范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等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公证介入金融业务,是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明文载入了“序言”之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治的重视。作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处,代表国家的证明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党和国家的精神,为金融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把金融信贷公证作为公正处为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服务的重点,是责无旁贷的。公证人员通过对信贷合同的审查,一方面,审查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是否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借贷应办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善等,为当事人公平、公证地履行合同提供在法律上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对信贷合同的审查,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合同的严肃性、法律性。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要求金融市场依法律办事,公正处通过信贷公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既体现了公证的职能,又体现了社会的需求,对合同的履行增加了法律的砝码。
二、公证介入金融信贷业务之中,是各金融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互相竞争、互相制约的国有商业银行。它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必然符合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要求。而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本身要求必然包括公正处在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利用其独有的职能和作用来规范市场。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为了强化建设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减少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下达了有关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项目下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建设银行开办其他业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债权文书,银行应当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到建设银行所在地公证处申办公证。由此可见,要确保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预防金融风险,就必须充分运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有效地维护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下就有这样的一个例子:我处98年年底,为某银行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原借款合同逾期已一年多,标的总额达八百八十万元人民币,银行多次催款,债务人均无还款的意思。于是银行很无奈地向我处申请了强制执行公证。人民法院根据我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将债务人所欠的本息全数追回给银行。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的人都知道,一般的官司从起诉到执行完毕,起码半年多的时间,现在,一份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为银行不但省下了时间,又省下了因提起诉讼所必须的起诉费,更加避免了因为诉讼期限的不可确定性而引起的不必要损失。公证债权文书的作用,银行方是始料不及的,用银行的职员的话说:“想不到公证的作用有这么大”。此后 ,该银行的所有借款合同均申请办理了公证。
(二)公证介入金融信贷业务之中,有利于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机构的建设。
自从成立国有商业银行之后,各大银行在内部运行上都力示做到法律化、规范化,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各银行实行从行长到普通的职员个人负责制,由职员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负完全责任。以增强职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减少因个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损失。公正处介入金融信贷服务,充分地发挥其监督职能,对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部运行的法律化、规范化具有保障作用。曾经有位信贷员说过:“我行实行个人负责制,以前我的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办理公证,由公证处代我审查借款合同均办理公证,由公证处代我审查借贷资料,把法律关,我轻松多了。”经我处与该行联合调查,自从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以后,所有借款合同手续齐全,借款不还的现象明显减少,银行职员的法律意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银行职员均没有因为借款过失而受处分的。公正处介入金融信贷业务之中,间接地监督了银行内部的建设,给银行职员一种无形的法律的约束力,既有利于银行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中工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公证介入金融信贷业务之中,为金融机构充当了“金融警察”。
我处自介入各银行信贷业务之后,为各银行排忧解难。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办理抵押?业主已去世的物业如何抵押?国有企业产权如何界定?股权如何质押等等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处均派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公证员到有需要的银行进行现场的分析解答,从法律的角度回答银行所需要了解的问题。对于个别在实践中有难点的公证,我处力地在公正处的职能范围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1996年,我市某医院以其医院的办公楼作抵押向我市某商业银行借款五十万元购买医疗设备。银行经政府部门指示同意后借款,并向我处申办公证。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上述办公楼作抵押是不合法的。我处经处务会议的研究后,决定,首先不予受理此项公证的申请,然后,由处领导亲自向银行、医院、房屋管理部门及政府部门说明我处不予受理公证的原因。经我处的不懈努力,上述各方均非常满意我处的处理意见,主动撤消了抵押借款合同,为国家用社会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正处为信贷合同出具的公证文书,是证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办证过程中,对借款合同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以防止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借贷手段,进行经济犯罪,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我处曾经遇过这样的一份公证例子。某银行的信贷员与借款方一同到我处申办一份标的额达四百万元人民币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我处经例行审查发现:一、抵押方与借款方不是同一间公司,亦无本质上的业务联系,但借款方的副董事长却作为抵押方的受托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名;而且抵押方的公司没有派任何一名代表在抵押合同上做经办人或见证人;二、抵押方的受权委托书的签发时间竟然比合同签订时间要迟一个多月,这在一般的合同签订过程中是非常少见的。对此,办证人员就上述疑点向当事人提出自己的疑问,并作出暂不予受理申请公证的决定。后来我处对上述借款进行追踪,发现此项借款是借款公司利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违规申请的贷款,抵押方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不是自愿的,董事长及公司的有关人员均拒绝在合同上签名。由于我处不予办理公证,贷款最后没有完成,银行与抵押方公司均向我处表示感谢,为它们挽回了百万人民币的损失。
三、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过程中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巩固和发展。
我处在1997年办结了各类信贷公证921件,1998年办结了1696件,而1999年上半年就办结了1580件信贷公证。借款合同公证业务稳步上升,体现了各金融机构对公正处的重视和支持,深刻体会到办理公证的重要性。同时,信贷公证业务成倍增长,既巩固了我处的证源,亦为我处公证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大量的信贷公证业务,要求我处在服务态度、公证质量、服务环境、内部建设、办证人中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等等方面都要适应业务发展和要求,以满足市场经济变化发展。
综上所述,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为公正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公正处为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的经济杠杆之一——金融事业的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金融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为规范和稳定金融市场作出不懈的努力,都是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然需求,公正处在防范金融风险中起到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同时亦为公证事业自身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外部基础。总之,在代办公证书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公正处的保障,公正处的建设也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

(二)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公布)第二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据上规定,提存公证有下列法律征:
1.提存公证是公正处的公证法律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正处。公证是国家公正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提存公证是公证业务之一。在50年代初,我国公正处就开始办理提存公证业务。80年代公证制度恢复之后,1987年在部份城市进行提存公证试点,1990年1月22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2.公正处对债务人提存的标的物进行寄托、保管,并交付给债权人;
本项法律特征表明了提存公证与其他公证事项的明显区别。大部分的公证业务,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交申请人即告办结。但提存公证除由公证处出具提存公证书外,公证处还需要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验收提存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寄托、保管,并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
3.公正处办理提存公证,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公证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正处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提存公证。
4.为履行清偿业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5.提存公证将引起债务清偿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这一规定是提存公证的核心所在,人们经常提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往往忽视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提存公证为解决因债权人的原因给债务人带来的财产或精神上的额处负担问题,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
解决了因债权人的原因给债务人带来的精神或财产上的额外的负担问题,减少了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的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防止因债的大量积压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为解决债务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在对给付的情况下,债务人先行进行提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下确履行,在这种情况之下,提存就具有债之担保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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